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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价位空调选格力还是美的(二千多的空调是格力好还是美的好)

同等价位空调选格力还是美的(二千多的空调是格力好还是美的好)

更新时间:2021-12-14 04:21:28

近日,一则名叫“河洛文化传承教育基地空调设备、电梯采购项目(二标段)中标结果公告”的公示引起网友热议。

在该空调设备采购项目的竞争中,格力、美的、海尔等国产一线品牌均被扣了15~20分,项目最终中标产品为日本企业日立品牌。部分网友指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有不少参数直指日立空调。

图中可以看出,与制热量有关的5个废标项,将国产空调全部废标!

众所周知,格力、美的均为国产一线空调平台,基于正常认知和市场认可度,这些品牌的产品必然能满足家庭和办公需要。于是不少网友发出疑问:“请问洛宁这些项目对空调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和需求,非日立空调不可?”

“未实质性响应”是常见的废标理由,但如何区分项目的合理要求和“鸡蛋里挑骨头”却并不容易。投标时都有哪些常见的废标原因?恶意废标又要如何界定与避免?

一、常见4大废标原因

1、实质性条款未响应

通常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都会有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款,一旦不符合这些要求,就会被废标。在洛宁这个空调采购的案例中,这些国产空调品牌被废标的原因就是加▲的条款未响应。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控标”等灰色空间的存在,有些项目的参数设置上或明或暗地带有倾向性,这是很多争议和纠纷的来源。

2、未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报价问题等

招标文件中对要求的材料、需明确的事项等会作出规定,有时还会进行补充、更正或澄清。过去某个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102家竞标单位中有16家被废标,其中有8家单位都是因为没有看到项目答疑纪要导致废标。因此,详细查看招标文件,开标前盯紧项目的消息,这是合格的投标人必备的素养。

在编制标书时对报价这部分需特别注意,投标总价或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前后价格不符、子项报价之和不等于总价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废标。

3、粗心大意

需要签章的地方漏了、签错名字、封标时资料混淆、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公司名……这都是低级却常见的错误,但凡有投标经验的人或多或少都吃过这方面的亏。

要减少此类废标,一方面是编制投标文件时要细心,另一方面是要在开标前养成自检的习惯,最好列出自检清单,形成一套固定的自检流程。

4、迟到

迟到是最常见的废标理由:睡过头、闹钟没响、堵车、记错时间……每年都有大量投标人由于迟到而被废标。

不光是迟到,投标过程中的时限有很多,错过任何一个都会被废标,比如: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到场签到;投标员没有及时解密;未在开标前转投标保证金;未及时上传投标文件;开标会上迟到。

二、如何界定及应对恶意废标?

以上几种废标情形中,迟到和报价前后不一致是最无可辩驳的,而格式和响应,则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学会识别和界定恶意废标,是保证公平竞争的重要前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可以看到,其中并没有提到格式不符、文件错误等细节。所以由于粗心或匆忙导致的一些小问题其实不足以作为强有力的废标原因。

财库[2019]38号令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格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曾经有读者给我们留言,说他的一个项目被废标,理由是标书封皮为红色,盖章也为红色,于是专家说没盖章,废标了。这就是典型的“找茬”,大家若遇到如此牵强的废标,在义愤填膺之余也无需忍让,该维权时就应当维权。

至于“实质性条款未响应”,虽然这确实在规定的废标情形中,但“实质性条款”的设定可能本身就很有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这在招投标活动中是被明令禁止的!因此,当遇到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倾向性,同样可以将之认定为恶意废标。

遇到这种情况,最有效的做法就是依法依规提出质疑,对招标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存在质疑的供应商,可以于7日内向采购人出具书面的质疑函。质疑函中写明质疑对象、质疑请求、质疑事项、受到损害的权益、合理的事实和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即可。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会作出答复,如果对结果依然不满意,可以进一步投诉至相关部门。

小结:

前段时间公布的《87号令(修订稿)》中提出,对于评标阶段未选中的供应商,应告知其落选原因和评分情况。从这一条就可以看出,我国保护甚至鼓励供应商用合法手段维护权益,也不断致力于打造公正透明营商环境。

希望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整个招标采购市场能做到真正的公开透明,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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