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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安镇居民麦先生因邻居的空调外机安装距离过近而影响生活,将邻居告上法庭。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经现场勘察,判令该邻居将其中3台确有影响的空调迁移。日前,该判决已生效,该邻居已主动履行完毕。
邻居空调安装太近影响生活 闹上法庭
2020年4月,长安镇居民麦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陈先生将靠近麦家房屋一侧安装的4台空调进行迁移,安装到距离麦家房屋门窗4米以外。
麦先生说,陈家建房时,将十台空调外机全部安装在与麦家房屋相邻的一侧墙上,空调外机呈“1”字形,且正对着麦家房屋的窗户、花园,其中4台外机的额定制冷量是20kW。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9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第4.3.3.a条款规定:空调器的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重强度,其承重强度不应低于实际所承载的重量(机组重量的4倍以上,且至少不低于200kg),并应充分考虑空调器安装后的通风空间、噪音及市容、物业管理等要求,且其结构、材质应符合建筑规范的有关要求;第5.8.4.2条款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少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陈家安装的4台额定制冷量为20kW的空调外机对着麦家窗户。根据空调安装规范规定,该4台外机的安装距离应为不少于4米。而陈家的空调安装距离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噪音及热风致使麦家无法正常开窗,也无法在花园正常活动,对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陈家的其余三面墙均可安装空调外机,且距离均在10米以上,不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陈家则认为,案涉空调外机组位置的摆放不会对麦家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为了不影响邻居的生活,安装空调前,陈家已专门找有资质的房屋装修装饰公司设计空调外机组合理的摆放位置。而且案涉空调器质量可靠,运作声音远低于国家规定的噪音分贝标准。空调外机组并无正对着麦家房屋的窗户及花园,亦无正对其厨房窗户。空调开启后亦无出现麦家所说的严重影响其生活的热风及噪音。即使有3台空调外机组的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2匹,但安装位置没有直接对准麦家门窗,因此也不会影响麦家日常生活。根据物理现象中热气上升原理,案涉空调器外机组呈“1”字形排列其实更有利于热气向上排出,再结合两家房屋间距有4米之多,案涉空调器外机排放的热气对麦家门窗及花园的通风影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根据一般人生活习惯,陈家同时开4台功率较大的空调的可能性也不大。个别空调外机运行声音对麦家影响是微乎其微的。麦家提出意见后,陈家也为三台空调外机安装了挡风罩,将排风风向改变成向上,使运行声音及热风的影响进一步减小。
法官现场勘察 判令三台空调迁移
法官经现场勘察,测量了相关距离及现场开启空调运行发出的声音,并在麦家房屋的多个位置进行感受。现场测量的声音结果在58-80分贝不等,但未明显感受到机器运行所排出的热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第5.8.4.2条的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注: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要求时,应与相对方进行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环境噪声标准为50分贝-60分贝。
现双方就案涉四台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给麦家造成的影响存在争议,法院参照前述空调安装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争议进行考量和判断。
从现场勘察可知,陈家的三台空调室外机对面为麦家房屋第二、三层的卧室位置,且对着公共卫生间及旁边卧室卫生间的窗口,从便于麦家人生活、居住和保障休息质量的角度考虑,陈家的空调室外机如与麦家卧室内或卧室旁的窗口距离过近,运行时声音不可避免地会影响麦家的正常生活。
现陈家的三台空调室外机均距离麦家卧室卫生间窗户不足4米,其安装位置不仅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的相关规定,且从麦家卧室内卫生间窗口所测声音分贝已明显高于居住区的环境噪声标准,故陈家的该三台空调室外机确有可能影响麦家日常尤其是夜晚休憩时的居住和生活,应迁移安装至距离麦家东侧墙面第二层和第三层窗户4米以外的位置。至于第四台空调室外机,距离麦家厨房的窗户有4米以上,且距麦家第二层和第三层主卫、公卫窗户亦有一定距离,虽其距离麦家二至三层楼梯间窗户的距离尚不足4米,但该窗口距离麦家卧室等房间均较远,且麦家人在日常生活居住过程中仅是途经该楼梯间,故该空调室外机对麦家的生活、居住不易造成影响,故法院对迁移安装第四台空调室外机的诉请不予支持。
2020年8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先生将上述对邻居麦家产生影响的三台空调室外机迁移安装至距离麦家东侧墙面第二层和第三层窗户4米以外的位置。
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上述4台空调全部迁移。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场勘察中立评判是处理好相邻纠纷关键
承办本案一审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梁虹法官称,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俗来讲,相邻关系纠纷就是我们常说的邻里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通行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损害方面关系纠纷等。就本案而言,麦先生主张邻居家的空调室外机的安装所产生的噪音和热风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实际一则是指邻居家产生的噪音侵害了其生活环境,二则是指邻居家妨碍了其建筑物的通风。
本质上而言,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为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正是基于双方之间这种特殊性,所以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如何把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是对案件作出最终审理结论的关键。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发生相邻关系纠纷的双方既然通过私下的沟通已经无法达成和解,需要采用对簿公堂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说明双方之间的隔阂较深、矛盾较大、意见较难调和。所以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这一方面要基于法律、法规的客观规定,另一方面则要基于各案的综合评判。
就本案而言,《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相关规定为本案提供了安装距离及声音分贝的客观要求和标准,但是否只要是小于规定的4米安装距离、只要是声音超过60分贝,就足以认定妨碍了不动产相邻权利人的权利,直接判定构成侵权呢?显然,仅仅依据相关的规定是不够的。所以要处理好相邻关系纠纷,通常需要承办法官进行现场勘察,以中立的角度对双方的主观感受、本质需求、客观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以最小的纠纷解决成本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最终为当事人定纷止争。
文字:尹金钟 通讯员:黄彩华
编辑:王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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