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指空调是指在买房时,开发商赠送或者与房屋合并出售的空调。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日,小明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的504房屋,合同注明A公司赠送小明中央空调。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空调的保修期为两年。
2016年10月1日,小明收楼,发现空调不制冷,向A公司反映,直至2017年10月1日才维修好。期间,小明为了避暑,购买了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电风扇,花费14000元。
小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购买电风扇费用14000元。
【裁判结果】
1、A公司赔偿小明误工费400元、交通费200元;
2、A公司赔偿小明购买电风扇的损失600元;
3、驳回小明的其他诉求。
本案是商品房买卖中因附带的中央空调无法正常使用而引起的纠纷,实践中较为常见,有一下两个关键的焦点问题。
一、开发商是否应就空调质量承担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中央空调属于赠送部分,该种情况一般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赠与法律关系较为合适。但对中央空调部分的赠与,本非单纯意义上的赠与,该赠与是以买房人购买诉争房屋为前提的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开发商对于中央空调的质量承担责任。
退一步讲,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中央空调系赠与,则可以理解为中央空调和房屋构成了附和,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亦购买了中央空调,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当然要对空调质量承担责任。
二、小明主张的其他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1、误工费、交通费
误工费和交通费属于空调维修所必然发生的费用。但因小明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法院酌定该部分费用为误工费400元、交通费200元,并无不妥。
2、购买电风扇的费用
空调维修期间正值夏季,必然给小明的生活造成影响,小明购买电风扇以满足日常所需,对于其要求给付购买电风扇的费用应当予以保护。但小明购买的电风扇并非单纯意义上的用于降温的空调替代物,而是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高端品牌电风扇,其所花费的费用远远高于普通具备降温功能的电风扇,故法院只能支持其中的一部分费用。此外,小明购买的电风扇在空调修复之后仍可以使用或另行出售变现,因此法院在酌定费用时,还应考虑电风扇的使用时间、使用寿命等情况予以一定程度的折旧。最终酌定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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