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鞍山市居民蔡某与冀某互为邻居,冀某称蔡某家安装的空调室外机严重影响了自家的正常生活,要求蔡某拆除。
(示意图,图源网络)
对于冀某的控诉,蔡某辩称其安装空调的位置受物业公司认可,且与该小区其他住户的安装情况相同。
据法院调查,蔡某的三台空调室外机安装于冀某南卧室窗户外的公共墙面处,距离某窗户不足3米。而施行于2010年1月1日的《家用电器标准GB1779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5.8.4.2条款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空调器额定制冷不大于4.5KW的为3m;空调器额定制冷大于4.5KW的为4m。”
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情况,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安装空调室外机,应尽量选择不对邻居造成妨碍。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空调室外机工作时会产生滴水、热气、振动和噪音,可能会给相邻住户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且蔡某安装空调室外机的情况与国家标准《GB1779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的规定相冲突。人民法院认为,为了尽量减少影响,蔡某可以将空调室外机安装于自家房屋的外部附近。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冀某要求拆除空调室外机并无不当,故判决蔡某拆除涉案空调室外机,并且重新安装时,应选择合理位置。
潇湘晨报记者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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