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单元同一楼层的两户人家仅一墙之隔,西侧人家装潢时将三台空调外机安装在紧靠东侧邻居的结构板平台上,空调工作时带来的噪音、热量等对东侧人家居家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东侧邻居将西侧人家告上法庭。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空调安装纠纷案落下帷幕,判令被告李某拆除空调外机、恢复原状。
喜看新房察觉异样
老纪系江苏海安人,外地工作已有多年。2016年,老纪儿子在读大学二年级,考虑到不远的几年后,儿子小纪将至成家立业的年纪,老纪夫妇拿出辛辛苦苦积攒下的积蓄,在海安一处繁华地段的楼盘买了一套房,作为儿子将来的婚房。
顺利拿到新房钥匙后,老纪没有立即着手装潢,一来自己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夫人照顾老母亲没有精力应付装修;二来儿子尚未回海工作,不急着用新房。夫妇二人一合计,决定暂缓装修一事。
2018年,小纪不负家人的期盼,大学毕业后考入海安一家事业单位工作。老纪也将于一个月后合约到期返乡。端午节,父子俩各自从外地回来团聚,打算一同去看新房和商议装修事宜。
在新房里,父子俩满怀着对未来的憧憬,一间接着一间仔细打量。然而,老纪走到西南卧室内,打量窗户构造时向外瞥见,在不足三米远之处,西侧人家有三台空调外机安放在其西南卧室外侧相连的结构板平台上。
违规安装令人生疑
老纪对装修略懂一二,他细细观察这组空调外机的安放位置后,觉得越看越不对劲。从视觉上看,这三台外机紧靠西南卧室外墙,而楼房建筑设计时预留的空调外机位却是空空如也。
同时,老纪还目测到,空调外机的风口直对他家卫生间窗户。他不由得担心起来,空调喷涌而出的热气,将导致他家卫生间无法正常开窗通风。另外,空调排放的冷凝水流经结构板平台,也将渗透在其家墙壁之上。三台外机运作产生共振和噪音,也将使日后生活遭殃。
更令老纪倍感蹊跷的是,这户人家搭设了一个不锈钢横梯,从卫生间外墙延伸出架设在结构板平台上。虽然不知横梯作用,但如有人盗窃,这个横梯将提供有利条件。老纪细思极恐,赶紧下楼前往物业管理处打探。
细查究竟陡生事端
“西隔壁邻居家放着预留好的空调外机位不用,反倒放在结构板上”、“他家卫生间外架了一个横梯到结构板平台,我家安全存在隐患”……在物业管理办公室,老纪一股脑儿地将事实陈述了一遍。办公室负责人王主任听完后,从业主档案中取出《XX物业公司违章违规整改通知单》、《XX首府临时管理规约》、《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复印件,拿给老纪看。
“老李家于2017年3月申请装修,当时跟我们签订了装修协议和承诺书。7月份,他家在墙上打孔装空调,我去找他交涉,他不予理睬,照装不误。之后我们上门找过他多次,8月份,给他家发了整改通知单。”
听罢王主任的描述,老纪有些失望,从办公室走出来,便和儿子小纪一同前往老李家,打算问个究竟。
老李没想到东侧邻居会上门问询,在老纪质问后毫不客气地打发他道:“我放外机的位置是公共区域,我有权使用,你说的情况都不存在,你也无权管我。”随着门呯的一声关上,老纪父子俩吃了个闭门羹。
诉诸法庭解决纷争
第二天,老纪拨打从物业管理处要来的老李电话号码,老李依旧态度强硬,声称“装都装了,也没影响到你家生活”后挂断电话。后来,老纪无论通过上门亦或是电话联系进行交涉,老李依然是不理不睬的态度,让老纪感觉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这下可惹急了老纪一家人。儿子的婚房还没有装修,便遇到窝心事,老李这位邻居也不好打交道。无奈之下,老纪请了一名律师,向海安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状中,老纪一家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老李拆除安装在两室之间相连结构板平台上的三台空调外机,以及老李卫家的卫生间外墙到结构板平台之间搭设的不锈钢横梯,恢复原状。
诉讼过程中,老李辩称:其一,其家在结构板平台上安放空调外机,没有越过中心位置,此情形在该小区中普遍存在;其二,搭设横梯搭在自家墙壁上,用于保障安装维修空调人员的安全,没有其他目的,亦没有影响公共区域和环境;其三,空调外机不会对老纪家通风、采光、环境等产生影响;第四,他们家从未收到物业管理处出具的整改通知单。
海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李家三台空调并非安装在房屋原本规划的位置上,不符合老李与物业公司装修时签订的临时规约、装修协议的约定,亦不符合空调安装规范的国家标准,实际上扩大了其使用区域的个人利益,且三台空调外机离老纪家的西南卧室窗户较近,产生的噪音等对原告会有一定影响。老李称为了便于空调外机的安装、维护,自行架设的不锈钢横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老纪要求老李拆除三台空调外机及横梯,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老李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异产毗连的一方业主对房屋进行装潢时,负有不得因此使相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发生损害或损害危险的义务。在前者行为如果妨碍或损害了后者权利及权利行使,不论是否故意还是过失,前者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涉及相邻权的行使。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造成妨碍人的,应当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本案中,被告老李未在规划预留位置安装空调外机,违反规定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东侧墙面,虽然老李有合理使用共有部分的权利,但其使用以不违反相毗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最低限度。只要存在可能构成损害的危险或甚至存在危险的可能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即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从小区竣工施工图纸看,老李房屋南北两侧均预留了多处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且该位置与每户相对应,基本能满足一般家用空调外机的安放。老李在购买房屋后,装修、入住前均与物业公司签订临时规约、装修协议等,关于空调安装等条款有明确约定,空调外机应当安装在预留位置,业主装修时均应遵守管理规约等约定。
同时,空调安装的位置与原告老纪房屋的窗户较近,空调产生的噪音、热量会对其造成影响,且不锈钢横梯亦存在安全隐患,故法院判决老李拆除空调及不锈钢横梯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本案提醒人们:邻里关系处理得当,生活幸福指数也会提高。为避免发生邻里纠纷,建造、装修房屋时,不得影响邻居的房屋,不得使邻居的建筑屋受到危害;应当与邻居保持一定的距离和空间,不得以高音、噪音、震动等妨碍、影响邻居。否则,邻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当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应当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平解决争端。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用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作者单位:海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储慧文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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