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都喜欢买大品牌,因为大品牌一般质量好、售后服务到位。但是最近,朱先生遇到了件郁闷事,新买的,首次开机就“罢工”,叫来售后师傅前来测试查看,结果发现中央的条形码都已损坏成了“黑户”,售后师傅因而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朱先生通过自己以及市场监管局与卖家多次协商,双方均无法谈拢。朱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日前,柯桥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朱先生以17000元的价格向浙江某电气公司购买了一套格力牌中央空调,并签订了《集成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管线材料并负责安装。
然而,在首次试用时,该中央空调系统出现问题,朱先生联系格力公司售后人员来进行维修检查。售后检修人员开机后发现,该套格力中央空调的条形码有损坏痕迹,极可能不属于该格力原装正品,故拒绝对其进行正常的售后服务。
此后,朱先生通过市场监管局将该中央空调送检。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认为,该空调非格力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在市场监管局的主持下,双方多次协商,但浙江某电气公司不予处理,朱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被告浙江某电气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是正宗的某品牌产品,可能因为行业规则、地区销售保护等原因,为了逃避处罚,发生了损毁条码的此类事情,但其所销售的不属于三无产品。在审理中,浙江某电气公司向柯桥法院申请再次鉴定但后又明确予以放弃。
法院审理及判决
柯桥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空调器、等耐用品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测试空调时发现问题,并开始与被告交涉且投诉于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中央空调属于合格商品,且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认定案涉产品非原装正品,属于被改造过的产品。被告为此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却在鉴定中明确予以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案涉格力空调经格力公司鉴定为非正品,被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原告17000元空调款、按照涉案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其51000元以及拆除案涉空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浙江某电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绍兴中院。绍兴中院经审理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中央空调时,应当选择到正规有实力的商店购买,签订正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理办法,切勿因贪小失大。空调安装时,要及时检查空调的条形码、保修单等“身份证”是否清晰齐全,机器外观是否存在破损。安装后,要及时测试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固定证据。如发生纠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柯桥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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