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很多事情大家都是为了图个方便,所以有些程序就没有按照固定应有的流程走,比如说超市找零的时候总会给几个糖,超市就是为了图个方便,但是这种方式其实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找超市讨要说法或者直接投诉有关部门。
不过大家一般也不会去计较这几毛钱的事情,所以也一直没有出过什么太大问题,但是生活中还有一些事情看起来很平常,一旦出了问题就是大问题,最后往往容易造成纠纷,就比如上海一起因为收空调引起的官司,就是因为程序上出了问题。
“收冰箱、空调、洗衣机、废旧电脑,包沙发床头、回收旧沙发”这个声音,不少住在老居民区的人应该都听过,老居民区的房子一般比较破旧,相应的,房子里的电器设备也会比较陈旧,回收废品的人就会蹬着三轮用喇叭叫喊,楼里有废旧电器的居民一般就会联系回收员上门去收。
2020年7月,上海某老居民区的钱先生正在家中收拾房间,因为即将搬迁,所以他家里清出来很多不要了的旧东西,其中就有一些家用电器,比如老式电视和坏了的空调机子,听到屋外面回收电器的喇叭声,钱先生随即在窗户边招了招手,蹬三轮的罗某便上楼取电器。
检查了电器陈旧程度又称了称重量,罗某和钱先生的“合作”非常愉快,因为钱先生觉得还算卖了个不错的好价钱,走到门口他又想起住自己对门的邻居陈先生家里也有不少废旧电器,陈先生一家已经很早就没有住在这栋楼了,平时有什么东西坏了钱先生就会把它们卖掉,对此陈先生一直是默许的状态。
所以钱先生非常熟练地就带着罗某去了陈先生的家中,告诉他把挂在外面的空调主机拆下来,也一并卖掉,罗某听了自然是非常高兴,连忙就要去窗户外面拆,毕竟是在五楼,钱先生看罗某什么保护措施也没有心里还是有些担心,但是罗某表示自己干这行已经好多年了,拆个空调主机已经是驾轻就熟,不会出什么问题,钱先生一想也是,也就没再多说,转身去弄堂里抽烟了。
抽烟的时候钱先生感觉右眼皮一直跳,心里发毛的他正准备回屋看一下罗某,就听到一声惨叫,钱先生赶忙跑过去一看,罗某已经倒在了一楼的血泊之中。尽管及时将罗某送去了医院,但是从五楼的高度摔下去,罗某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事后罗某的家属悲痛万分,他们觉得钱先生应该对罗某的死负主要责任,因为罗某是没有专业的技术资格证书的,而钱先生明知道他没有证书还让他进行高空作业,并且没有检查他的工具设备,所以是钱先生间接造成了罗某的死亡,而罗某拆的空调是陈先生家的,作为钱先生的委托人,罗某家属认为他也应该负责。
我国对特殊行业的工作人员行为标准确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而罗某从事的就是特种作业。
罗某拆空调需要在5楼高的窗户外进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就称为高处作业,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必须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在作业时配备安全帽、牵引绳等防护工具,否则是违法施工。
罗某家属认为罗某的行为确实是违法施工,但是是因为受到了钱先生的雇佣所以才进行的危险作业,所以向钱先生和陈先生两人共索赔200万。陈先生在得知情况的时候感觉很莫名其妙,他首先表示自己并不是钱先生的被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钱先生是陈先生的代理人的话,陈先生需要为钱先生的行为负责,但是陈先生自己本身并不在家里,他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委托钱先生对他的电器进行变卖。
以前钱先生变卖的电器只是因为贪小便宜,从来不是陈先生的授意,所以陈先生不应该承担罗某死亡的连带责任。而钱先生和罗某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来说并不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钱先生不仅没有向罗某支付报酬,没有达成任何形式的雇佣协议,所以不能以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来进行责任判定,在生活中用雇主来形容钱先生也只是一个习惯用语。
上海虹口法院在审理此案件时认为,罗某自己明知没有进行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还去拆空调主机,相应的工具全都没有准备,在钱先生的提醒下仍然进行高危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罗某需要为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而钱先生在罗某进行高空作业时应该进行看护并尽力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是钱先生却自己一个人去抽烟,所以应该对罗某的死亡负一定责任。
综合案情、在案证据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定判决钱先生某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其余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