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苏某是邻居。苏某的中央空调外机组较大。因建筑物原预留位置的空间不能满足安装需求,苏某将空调外机装在自家西外墙上,间隔黄某家东外墙窗户约0.8米,同时亦临近其书房窗户。黄某认为该空调外机严重影响其生活,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拆除。
普法:苏某的空调外机应该拆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在本案中,苏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间隔黄某家东外墙窗户约0.8米、同时亦临近其书房窗户处,一则违反了空调安装规范;二则使空调外机排出的有害物质对黄某产生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故法院判令苏某将案涉空调外机组移位,履行停止有害物质侵入黄某住宅的义务。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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