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流程
1.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纸质资料并加盖进口商公章:
(一)《进口食品标签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三)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某种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检测报告;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2. 对于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3.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标签检验不合格,收货人在收到《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提交《不合格食品处理时限承诺书》(附件2),明确处理时限和处理方式,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不合格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处理,在处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标签技术处理(整改)完成报告》(附件3)报送大连局进口食品科。经标签检验合格后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按照规定使用“标签补录系统”(在大连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里另行下载安装)导出文件,由施检人员导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系统。
4. 在报检时明确贸易方式为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5. 对申请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备案的企业实施诚信管理。上报的纸质中文标签备案初审材料,累计3批次(以报验号为准)出现差错的,将予以严重警告,对于累计出现扣5批次差错的,将录入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实施扣分。5批次以后每一批次差错都将录入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实施扣分。扣分超过24分将列入黑名单,扣分超过36分将取消经营资格。
二、相关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
3.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5.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6.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
7.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8.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
9.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
10.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
1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13)
三、附件
1. 进口食品标签备案申请表
2. 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处理时限承诺书
3. 标签技术处理(整改)完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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