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一个几家欢乐几家愁的好日子
制假贩假者闻风丧胆,怕被打假
普通老百姓忐忑不安,怕没地方维权
而搞事情爱好者心花怒放:
打假维权吗?我长项!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天上午9:30,在铁牛广场就搞了一场专为我们消费者举办的活动→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以“肩负共同责任 共促消费公平”为主题。积极倡导“科技向善”,实现更深层次消费公平。强化表达特殊群体保护,践行绿色低碳消费,实现更可持续消费公平等内容。看,大家都听得好认真。
人在江湖,免不了被坑
有的人选择打掉牙往肚子里咽
有的人选择扛起维权大旗
今天我们就带大家一起切看哈
绵阳十大消费维权经典案例
多学习点经验,才能不怕问题
由于我们的案例非常的精辟
辛苦大家用你发财的小手划一划啦
消毒餐具服务费
明码标价也不能收
【案情简述】
2021年12月19日消费者汤先生来电投诉在绵阳市梓潼县绿豆养生汤锅就餐,结账时被收取每人1元的餐具费,共计5元,消费者认为这不是价格的问题,而是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与商家协商无果,请求绵阳市梓潼县消委会协助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过程中,店主叙述该店的餐具费明码标价写在菜单里面,消费者可以不使用需要收费的餐具,但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店内有提供免费的消毒餐具,确认汤先生投诉情况属实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退还多收的消毒餐具费5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有关餐具消毒收费方面的投诉、举报有“水涨船高”之势。餐具消毒收费长期存在,根本的原因是“暴利驱使”的结果。从法理上讲,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
收费餐具费用,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对于一些餐饮服务场所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即便经营者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也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另,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据此,餐饮企业应承担餐具消毒费用,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向消费者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用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和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
购房定金退还被拒
消委会调解把权维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消费者唐先生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某楼盘购房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定金30000元。消费者唐先生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该企业隐瞒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仅有50年而非70年这一重要信息,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多次与该企业协商要求退还定金被拒,请求绵阳市游仙区消委会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游仙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核实消费者唐先生提供的证据(当事人身份证、房源认购协议书、POS签购单、微信记录、土地证公示、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后,随即去到楼盘销售处调查相关情况。通过调查确认该企业土地使用权是50年而非70年,房源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告知内容不一致。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就消费者唐先生投诉问题,组织商家和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
消费者唐先生认为普通商品住宅用房产权年限一般是70年,商家的房源认购协议书未注明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告知内容不一致,因此要求退还定金。商家则认为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唐先生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房源认购协议书》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该房源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一致,房源认购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经过调解,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唐先生支付的购房定金3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次购房定金退还消费纠纷的争议:一是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是不视为要约?二是认购协议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三是什么是有效合同?四是定金是否可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也就是说,本案中,商家发放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未注明该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是50年而非70年,销售员在唐先生签定购房协议时也未尽到告知义务,需承担责任。同时商家出具的房源认购协议书未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内容进行告知,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该房源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属于无效合同,商家应退还定金。
“收银小票抽奖”需谨慎
【案情简介】
许多消费者都遇到过凭收银小票抽奖的“好事”,没有多花一分钱,反而获得了一次抽奖机会,而且奖品十分诱人,部分消费者相信了这天下掉馅饼的好事,结果落入了商家精心设计的圈套里。
消费者杨女士在梓潼县德诚时代广场永辉超市购物,结账后在超市门口被一名销售首饰的营业员告知凭超市的收银小票可以参加抽奖。在该营业员的积极宣传下,杨女士参加了抽奖,并抽取了一个标价为2700元的金镶玉首饰,随即营业人员表示现在商场正在搞优惠活动,杨女士只需要支付700元即可购得该首饰。
消费者杨女士抱着捡到“便宜”的心情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了刚刚抽到的金镶玉首饰。但回家后经家人的提示,消费者杨女士觉得不放心,于是将该首饰拿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告知该首饰按照市场价格只值几十元钱。消费者杨女士感觉受到了欺骗,与商家协商退货无果后,逐向绵阳市梓潼县消委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调查,调取了消费者杨女士的付款记录,商家也认可了消费者杨女士手中的金镶玉首饰为该店所售产品,在确认杨女士投诉情况属实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消委会工作人员反复给经营者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同意了消费者杨女士退货退款的要求,现场返还消费者700元首饰费用,消费者杨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购物小票换礼物案例不在少数,多数消费者只看到了眼前的“便宜”,导致自己的“高价买了便宜货”。经营者组织消费者凭购物小票抽奖,通过抽奖的形式促销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质次价高商品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检查或者消费者的投诉,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确认;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予以确定。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尽量选择规模大且正规的商家,小商小贩售卖的金银首饰等贵重商品不可信。品牌也要选择有口碑、信誉好的,不认识的比较小众的品牌有一定风险。抽奖一般在商场内部,消费者参与抽奖,一定要分辨活动是否与商场有关系,组织抽奖的商户是不是属于商场。若收费不在商场统一的收银台,则尽量避免购买,以防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撤柜,不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消费者权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在面对打折、抽奖、促销等便宜事时,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玻璃有色差 消委会来调解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7日,绵阳江油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黄先生称其于2021年2月在江油市内某门窗销售店订购了玻璃门,但是安装之后发现玻璃门的颜色和购买时宣传的颜色不一致,要求商家退货,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消费者黄先生到绵阳市江油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绵阳市江油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通过调查得知,消费者黄先生于2021年2月在江油市某品牌门窗销售店订购了木门3套、玻璃门2套用于房屋装修,款项共计1564元。商家于2021年4月将木门与玻璃门安装完成,消费者黄先生在进行查验时发现玻璃门的颜色与购买时商家宣传的颜色不一致,订购时商家称玻璃为白色,但安装后黄先生发现玻璃实际显现为绿色。江油市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查看消费者提供的双方订购合同、现场安装照片等相关证据,确认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中对玻璃门的颜色进行了明确,消费者黄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江油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决定对此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受理并组织开展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黄先生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商家应该为其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产品,不应该擅自改变产品颜色,因此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但商家不同意退货退款,并称其制作的就是白色的玻璃门,在侧面看的时候玻璃出现绿色是正常现象。
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联系到玻璃生产厂家,就玻璃颜色一事进行咨询,厂家表示玻璃颜色不论是正面看还是侧面看其颜色都应该一致,并提供了书面资料。在查阅资料后,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通过讲解,商家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经营者同意补偿消费者500元,消费者则接受已安装的玻璃门继续使用。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消费者黄先生在某品牌门窗销售商所购买玻璃门在合同中对其颜色上进行了特别约定,但是商家最终提供的玻璃门成品颜色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显然与约定不符。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对产品进行退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因此,在本案例中,由于经营者的认知错误造成产品不符合双方合约要求,违反了与消费者所签订的订购合同,应该由经营者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电器起火责任在谁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0日,绵阳市江油市消委会接到投诉:消费者马先生称,在2021年2月6日晚,其在家中使用灶具制作食物时,抽油烟机发生燃烧爆炸,引起火灾,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过年期间无法在家做饭,严重影响生活。消费者马先生认为是抽油烟机质量原因引发火灾,造成其家庭财物损失,因此要求经销商对其产品造成的家庭物品损失以及家人的身体、心理精神无形伤害做出赔偿,共计要求赔偿款150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油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行为事实存在,到马先生家中实地查看后,发现马先生家中厨房确实有严重失火痕迹。2021年2月20日,江油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马先生和商家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马先生表示是因为抽油烟机的质量问题导致的火灾,应由商家负全部责任。但商家表示,通过维修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抽油烟机只是外部钢化玻璃面板破裂,并不是抽油烟机发生爆炸,且在抽油烟机内部排烟道内发现有烟熏火燎的痕迹,因此商家认为失火原因是由于消费者使用灶具进行烹饪时操作不当而引发明火导致,并非是由抽油烟机的质量问题引发火灾。
经过江油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商家表示愿意免费赠送给马先生一套新的抽油烟机、灶具与微波炉等餐电产品,并且向马先生提供2000元的慰问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评析】
此案例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事件起因的认定不一致,导致纠纷发生,而认定只能是由专业的检测机构作出判断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本案例中,案件处理中的难点在于火灾是否是因为抽油烟机燃烧爆炸引发,在证据的收集与提供方面应当寻求消防部门的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消费者如果能证明是由抽油烟机引发的火灾事故,电器销售公司与厂家则应该就消费者所受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有证据表明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他并非由灶具、抽油烟机引发的火灾,电器销售公司与厂家则无需赔偿。在无相关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消委会不能依据消费者或经营者的一面之词对事件作出判定,只能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对此消费纠纷进行调解。
如何计算三包期
消委会调解把权维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1日,消费者赵先生在绵阳市游仙区某五金店购买了某品牌面包灯一个,该灯具的三包期限为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0月4日,该灯出现故障无法再继续使用,消费者赵先生随即拨打商家电话,要求商家进行处理。商家于当日重新更换了相同型号的灯具,同时将新更换灯具的三包期限继续写为到2021年12月20日。消费者赵先生对商家的这一做法不予认可,认为商家重新更换了新灯具,三包期限应该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商家表示不认同,双方产生纠纷。消费者赵先生于 2021年10月9日将该商家投诉至绵阳市游仙区消委会,要求商家更改三包时间。
【处理过程及结果】
游仙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2021年10月11日,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就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的问题,到商家店里了解相关情况,并电话与双方沟通。消费者赵先生表示,灯具在三包期内损坏,商家虽然免费更换了一个灯具,但新灯具的三包期就应该按照新安装日期重新计算。但商家认为卖给消费者的灯具始终只有一个,而且按照第一次购买的时间,三包期应该为一年。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三包期限的问题,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向商家解释关于三包期限如何计算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家最终答应按照更换时间重新计算三包期限。
【案例评析】
消费者赵先生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某五金店购买某牌子面包灯一个,按约定支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应根据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即包修、包换、包退,且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本案中,消费者赵先生购买的面包灯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镇流器损坏,显然与约定商品质量不符。此情况下,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赵先生维修或退换商品。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三包期限的计算时间产生争议,既本案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和三包政策中“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后之日起重新计算的相关规定,并且该面包灯镇流器、LED灯珠为一体,是该灯具的核心(主要)部件,换货后应该重新计算三包期限,所以,消费者主张的重新计算三包期限理由确实充分,但为了打消商家异议,消委会工作人员建议经营者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返厂进行维修,维修好后,三包期限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在三包期限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才可以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换货后,三包期限才重新开始计算。商家面对相关法律法规,终于同意为消费者换货的灯具重新计算三包期。
涉农问题起纠纷
消委调解保民生
【案情简介】
消费者黄先生于2021年1月,在绵阳市三台县的农药经销商吕某处花费3000元购买了20箱地下害虫杀虫药。在对自家38亩土地使用后发现农药未起到杀虫作用,所栽种的土豆被害虫大量啃食,造成种植物减产损失。2021年5月28日,消费者黄先生向绵阳市三台县消委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消费者黄先生联系了解情况,并会同三台县农业服务中心相关专家赶赴土豆种植园实地察看。经现场调查,黄先生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土豆实际损坏面积达22亩。为慎重起见,三台县消委会组织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人员、律师、农业种植专家通过多次调查、研讨。
通过调查了解到,经销商吕某在销售该农药时未详尽告知农药使用方法,农药的使用不当确实导致了农药未起到杀虫作用,可能导致土豆减产。但同时影响土豆产量的因素还包括种植时间和地面温度,母株质量,种植方式,肥料使用等。2021年6月2日,县消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平等、合法、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法律法规,陈述利弊,并且告知消费者在农药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错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当事人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商家向消费者黄先生补偿19250元费用,消费者不再追究商家其他责任,双方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使用方法说明书和商品的主要成份等有关情况。三台县消费会提醒购买农资的消费者:首先,要到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经营店购买,不要贪图便宜,不在证照不齐或流动商贩处购买。其次,要仔细查看包装标识是否规范,标签是否完整,有无合格证、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失效期等。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弄清适用范围、禁用事项,了解正确的使用方法。保留购物凭证,留存好证据。
网订客房不符 消委助其维权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女士于2021年3月16日向绵阳市北川县消委会投诉,其在联联周边游微信小程序上订购了西羌大酒店客房,到酒店入住时安排的房型与订购时微信公众号上的联联周边游显示的图片完全不一致,要求酒店换成网上订购的房型,但酒店不同意更换。投诉人认为该酒店涉嫌欺骗消费者,有欺诈行为,故来电投诉,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委会收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被投诉商家取得联系,经核实,被投诉酒店承认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商家在未和消费者沟通的情况下更换房型。县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到达酒店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酒店经营者宣传、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对于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的处罚等知识,要求酒店积极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经调解,酒店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纠正了之前的错误订单,按照消费者王女士实际订购的房型安排其入住,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从网上订酒店房间,无法到实地进行考察或者对比,所以经营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包括图片在内的相关房间真实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酒店如不能提供消费者订购的房间,就涉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消费者可以按照《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还将会受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因此,消费者在网络上订购产品和服务后,如果实地查看后发现与网络订购时的展示严重不符的,可以向商家追诉法律责任,商家不得以“以实物为准”等无效声明规避责任,有任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处罚。只有经营者守法、诚信、文明经营,才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安全权 消委坚定守护
【案情简介】
消费者谭女士于2017年6月11日在绵阳市涪城区永顺电动装饰经营部购买了一部电动卷帘遮阳棚,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订货协议,该遮阳棚由绵阳市涪城区永顺电动装饰经营部进行安装。2021年11月17日下午5时左右,该电动卷帘遮阳棚发生倒塌,电动电机从高处落下,不慎将消费者谭女士砸伤,导致谭女士手指两处骨折,四根手指受伤,头皮擦伤,烤瓷牙绷瓷松动,对谭女士造成了身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多重损失。在谭女士自行与商家协商无果后,于2021年12月15日投诉到绵阳市消委会,请求协助自己依法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先行开展核查取证工作,查看了双方于购买日签订的订购协议,付款记录,协商截图,以及查验了绵阳市涪城区永顺电动装饰经营部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等相关信息。市消委会认为消费者谭女士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投诉情况属实,决定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
2021年12月16日,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谭女士和商家李某开展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谭女士表示该电动卷帘遮阳棚掉落的原因完全是因为该遮阳棚当时的安装方式有误,安装不稳,导致电动电机掉落,要求商家重新安装遮阳棚,并且赔偿自己受伤后产生的医药费共计17000元。商家表示安装方案是双方协商后才确定下来的,安装的位置、材料选择,都是消费者谭女士认可之后,才进行安装的,实际安装的非常牢固,不可能存在正常使用时自动掉落的风险,不同意消费者谭女士的赔偿诉求。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陪同商家再次对事故现场重新勘察后发现,遮阳棚的基层确有松动痕迹,怀疑是材料填封不够,导致电机滑落。通过再次查看现场后,商家对安装的基层问题表示认可,并且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经消委会调解,商家同意将谭女士家中遮阳棚重新安装加固,并且承担安装费用和质量安全保证,同时商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谭女士医疗费用8000元整,消费者谭女士不再追究商家其他责任。对于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人身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该案例中,商家绵阳市涪城区永顺电动装饰经营部对消费者谭女士定制的电动遮阳棚因安装时基础未能做牢,导致消费者谭女士在正常使用该遮阳棚的过程中发生垮塌,造成了消费者谭女士的人身安全损失,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谭女士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费用。在调解过程中,向商家阐明调解的法律依据及赔偿原因,商家均能积极配合,最终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消费者对调解结果满意,调解成功。
约定承诺不兑现
消委出面来维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7日,三台县某镇消费者卢先生在观看西瓜视频时,发现中国联通在西瓜视频上宣传相关业务,于是通过西瓜视频购买一张中国联通号卡。随后中国联通三台分公司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前往该镇,与卢先生取得联系,为其办理了所购联通号卡办理登记,并收取200元预存话费,承诺将额外向卢先生赠送240元话费(每月返还10元,分24个月返还),但卢先生一直未收到业务办理的短信通知及11月的赠送话费(10元),遂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绵阳市三台县消委会(以下简称“三台县消委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三台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于2021年11日16进行调查。通过电话方式向投诉人卢先生调查了解投诉案件具体情况,卢先生对所投诉再次进行了详细阐述。2021年11月19日,三台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卢先生对投诉案件情况再次进行了阐述,认为中国联通三台分公司收取了200元预存话费,承诺会额外赠送240元话费(每月返还10元,分24个月返还),未按照约定履行承诺,要求注销所购中国联通号卡,退还所收取预存话费200元;被投诉方中国联通三台分公司认可投诉方卢先生投诉事实,愿意立即履行与卢先生的约定承诺,但因所收取的200元是所购号卡预存话费,如卢先生要注销号卡,需扣除当月月租、制卡费等相关费用,退还剩余部分。卢先生不认可。
三台县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和现场听取双方陈述,认为中国联通未履行约定承诺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双方本着自愿、互谅互让等原则,协商解决此事。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卢先生自行注销所购联通号卡,联通公司三台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所收取费用200元,并向卢先生致歉。对于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方未履行约定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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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