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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灶隔一段时间发出轻微爆炸声(集成灶关火后隔一阵会有砰的一声)

集成灶隔一段时间发出轻微爆炸声(集成灶关火后隔一阵会有砰的一声)

更新时间:2022-01-21 01:17:17

近段时间

厨房灶具玻璃面板爆裂的事件频发

据相关企业称

灶具使用的钢化玻璃本身

即有3‰的自爆率

难以避免

那么在此类事件中

商家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中国消费者报》采访了多名法律专家

来听听他们的观点☟

记者调查

灶具面板爆裂令人忧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消费者王先生一家人正准备吃午饭,厨房内传来巨大的爆炸声。家人发现使用不到一年的集成灶背板钢化玻璃爆裂。王先生80岁的老父亲听到巨响受到惊吓,血压陡然升高。王先生说:“幸好当时老父亲没在厨房,厨房地上、灶台上全是玻璃碎片。”

无独有偶,8月20日晚,北京消费者赵先生家中老人准备做晚饭,点着火后过了六七分钟,就听到厨房里一声巨响,网购使用不到10天的燃气灶具背板的钢化玻璃发生爆裂。灶台及地面上到处散落着玻璃碎片,粗略估计最少有数百片,有的还非常锋利,赵先生在清扫时手指被刺破。

赵先生对记者说,厂家曾告诉他,灶具面板所用的钢化玻璃本身就存在3‰的自爆率,但他不能接受这一解释。他表示,全国使用玻璃面板燃气灶具的家庭可能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户,如果按所谓的3‰的自爆率计算,发生的爆裂事故起码有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起,隐患很大,企业不能仅仅用“钢化玻璃本身就存在3‰的自爆率”来搪塞消费者。因为每一次面板爆裂,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记者调查发现,燃气灶具玻璃面板发生爆裂虽是低概率事件,但并非个例。记者用搜索引擎搜索“燃气灶具玻璃面板爆炸”,有602万个结果,时间从2015年到2020年,涉及家电业近10个品牌。

专家观点

企业应告知消费者玻璃面板的自爆率

●辽宁省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誉腾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当前集成灶没有国家标准,因此集成灶应当符合行业标准CJ/T386-2012《集成灶》的要求。该标准的5.3.7对玻璃面板和玻璃盖板的规定是:耐热冲击试验后,无破裂;耐重力冲击试验后,无破裂;玻璃破碎试验后,整体无散落,用50mm×50mm的计数框计算碎片数应大于40块,碎皮边缘应无刀刃状。

钢化玻璃本身存在着自爆的概率,按照这一观点,如果找不到钢化玻璃应力不均匀的精确原因,都可将爆炸原因归结于概率。这是目前钢化玻璃的固有问题,对这种当前技术条件下材质固有的问题所导致的产品质量纠纷,生产企业要负责维修、更换,赔偿一定的损失,更重要的是销售时应告知可能有玻璃破碎的情形,提醒消费者在使用时应当注意。

企业应召回有人身危害的缺陷产品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岩

此类灶具钢化玻璃面板爆裂事件应属缺陷产品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为缺陷产品,相关主体应承担产品责任。尤其是已经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耀东

灶具面板钢化玻璃发生爆裂造成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所产生的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也就是说,当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即为产品有缺陷。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因集成灶背板钢化玻璃发生爆裂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向该集成灶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该集成灶的出售者请求赔偿。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张恒

编辑/孙蕊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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