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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网讯 (全媒体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李树国)双方签订地暖施工工程协议,没想到,申请人徐某施工完成后,被申请人一直拖欠一部分工程款。无奈之下,申请人走上仲裁庭维权。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最终裁决,双方签订的《地暖施工协议书》合法有效,申请人依约完成工程的施工后,被申请人赵某应按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同时承担仲裁费。
申请人徐某仲裁申请称,被申请人因承接某小区地暖工程与申请人签订《地暖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了申请人负责安装的范围、单价、付款方式等。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施工、铺设完成。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截止到申请人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仍拖欠申请人近30万元的工程款,虽经申请人的多次催要,但均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款250000元并承担该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淄博某建材公司、赵某未作答辩。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地暖施工协议书》《工程量计算书》《收条》等一系列证据。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20年5月5日,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签订《地暖施工协议书》,约定:由申请人承接被申请人赵某施工的某小区11栋楼的地暖工程,工程范围为:每户地暖工程安装至分水器(含分水器)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130.5万元,29元∕㎡,约计45000㎡,按实际面积结算;工程款结算为:每栋楼地暖工程开工前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20000元,完成单栋楼后甲方再付乙方工程款20000元,以此类推。双方协商申请人购买某小区11号楼12套住宅房,30%首付款作为地暖工程款,约计720000元。因甲方所购住宅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此地暖工程所购12套住宅房,甲方负责变更合同,乙方提供贷款资料,甲方负责办理按揭手续,乙方所购12套住宅房,30%首付,约计72万元左右(按实际金额为准),甲方已付银行12套住房贷款,由乙方承担(在变更合同之前)从工程款中扣除。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地暖工程的施工。2020年10月10日经双方结算,申请人施工的地暖工程共计43127.58平方米,被申请人赵某派驻的工程具体负责人房某,申请人派驻的工程具体负责人周某在工程量计算书上签字确认,申请人实际施工的工程计款为43127.58平方米×29元/平方米=1250699元。被申请人赵某已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5000元,被申请人赵某以其与淄博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9套住房转让给申请人折抵其所欠申请人工程款,这9套住房被申请人赵某已交首付款644184元,已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238000元。
仲裁庭还查明,在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先后五次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75000元。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地暖施工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申请人依约完成工程的施工后,被申请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赵某与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9套住房,被申请人赵某已交首付款644184元,已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238000元,视为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从工程款中扣除。被申请人赵某已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共计1067184元,被申请人赵某尚欠申请人工程款、借款共计258515元,申请人主张其中的2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根据仲裁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赵某支付申请人徐某工程款250000元,承担该案仲裁费8062元。
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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