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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电视频道未授权(电视频道突然没有授权)

所有电视频道未授权(电视频道突然没有授权)

更新时间:2021-12-30 00:05:11

央视网消息(记者 王静远 视频 豆瑞华):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下称《细则》),其中第九十三条标准规定,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此规定一经发出便引发网友热议。短视频创作者对影视剧进行二次剪辑是否合理?应如何平衡影视剧合法权益和传播效果?

为什么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剪辑影视剧?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介绍,上述《细则》属于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组织公约,不具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效力,但是该《细则》对协会的成员单位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各会员单位节目内容审核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文件,指导短视频节目管理的制度机制建设,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因其方便快捷等特点迅速占据市场。但与之相伴,有关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等方面的问题不时发生,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李伟民教授表示,短视频作品对已有影视剧进行切条、搬运、剪辑,涉嫌侵犯著作权,比如修改权、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及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但著作权法也对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了一些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等等。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一旦剪切、改编得到的短视频超过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限度并放入公共空间,不论是否营利以及商业性使用,则排除合理使用的情况。”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律师解释,此类版权纠纷中不同的侵权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侵权主体通常是剪辑、制作、上传短视频的用户,他们承担的是直接法律责任。短视频平台虽然扮演着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但如果平台为用户上传并传播他人视频作品提供便利或辅助,平台也可能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王国华律师表示,实施间接侵权的短视频平台如果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说权利方通知平台某个短视频构成侵权,是非法上传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平台方没有进行删除,那它就要对该视频的传播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平衡影视剧合法权益和传播效果?

短视频领域现存的版权问题中,影视剧等长视频与短视频之间的版权纠葛曾多次引起社会关注。一些专业从事影视素材“搬运”的账号层出不穷,这类博主往往将时下的热播剧剪辑成数段短视频发布,通过二次加工收获上百万的点赞。

李伟民教授表示,该《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长短视频竞争的情况。“虽然单个短视频对视听作品利用的量不大,但侵权短视频的量非常大,不同的侵权人都对影视作品进行剪切,过滥的‘蚕食式’片段传播会引起观众的厌倦感,导致观众丧失对完整视听作品的欣赏欲望,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损害非常大。”此外,各短视频平台上充斥着大量的侵权短视频,公众对于侵权行为熟视无睹,不利于培育公众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今年4月,中国电视艺术交流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15家协会,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芒果TV等5家视频平台,以及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等53家影视公司联合发布短视频平台侵权声明,其中提到短视频创作者未经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严重侵犯了影视作品的完整性和合法权益,破坏影视行业的健康生态。

任何行业都有其运行规则和法律法规要求。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丛立先曾公发表文章指出,作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短视频行业仅靠原创短视频难以满足受众的要求,因此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电影、电视剧、网游作品等长视频的内容。然而目前短视频平台方尚没有完全建立起合乎版权法要求的商业模式和作品传播规则,“短视频使用长视频作品,不能是简单化的‘拿来主义’,应遵守应有的行业规则和既定的法律规则,该授权的授权,该付费的付费”。

“事物均有两面性”,李伟民教授称,在一定程度上,短视频创作者的二次加工有利于原影视剧的宣传推广,因此“法律需要平衡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短视频制作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譬如,可以通过事先的侵权防范来解决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例如赋予短视频平台更多的内容审查责任,适时引入内容过滤机制,加大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从源头切断侵权短视频的传播。

针对打击短视频平台侵害版权的行为,王国华律师认为,要想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关键是要靠著作权人自身的维权。王国华表示:“著作权是私权利,只能权利人自己去主张。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权利人据此维权。如果有权利人站出来维权,那么通过多个司法案例,可能对二次创作的肆意侵权行为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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