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民唐先生打进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称,4月23日燃气表换新后,才发现原业主欠了3899元的天然气费。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唐先生补齐欠费,他对此很不解。
唐先生: 我入住后一直按期交费 有证据
我认为欠费是老业主入住期间产生的 应该由他支付
燃气表15年没换 燃气公司也应负责
据唐先生说,2016年8月16日,他和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张先生在东城桃园小区的一处房产。直到2021年4月23日,燃气公司统一更换小区燃气表,唐先生在办新卡时才得知自家欠天然气费3899元。
唐先生说:“我入住以来一直定期购买天然气,营业厅打印的房屋燃气表缴费记录可以作证。”据该记录,2005年10月8日至2016年5月18日,也就是原业主张先生入住10年间,共计交费183.5元、购气110方。而2016年10月13日到2021年1月29日,唐先生入住4年半多,共计交费1948.36元、购气972方。
“过户时,老业主还告知剩余了10多方气。”唐先生提供了当时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上写着“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垃圾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唐先生称,验房时看了燃气表,机械部分显示用气总数为2036方。“电子部分的计数我记不清楚了。”他说,“但咱市民咋能看出欠了近3900元呢?”
被告知欠费后,唐先生多次试图与老业主联系。“但一直没联系上。而我家则因前业主欠费,被天然气公司限制、锁卡,除非补齐欠费,要么只能购买1次20方气,用完就买不成了。”
“如果是老业主的欠费,凭什么要我来追缴?如果追缴不成功,还得我来补交?凭什么?另外,已更换的旧燃气表上标注着2005年,按此日期,旧表已使用近15年。根据水、电、气、热能表实施的首次强制检定到期轮换的规定,按照《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煤气表(天然气为介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天然气公司是否也未尽到管理、维护之责呢?而且,我入住近5年间,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2次上门检查,也未告知燃气表有问题。那工作人员是否也存在失职?”
燃气公司:市民对房屋用气情况有失察之嫌
房屋交接时 市民务必到营业厅确认房屋用气情况
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市民目前使用的燃气表由机械和智能两部分组成。智能部分出现故障,通常会导致业主不买气也能正常使用。”
该负责人称,按相关规定,秦华安装的燃气表10年到期更换。“我们工作人员2年入户安检一次,除对户内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外,还要对燃气表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出现计数故障等。但通常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到访不遇时,工作人员会在门上张贴告知单,告知业主方便时联系上门,但有些业主不一定会联系。而唐先生家的燃气表15年未更换,确实需要再确认具体情况。”
对于目前的欠费问题,该负责人称唐先生在房屋买卖时未确认好房屋用气情况,有“失察”之嫌。“我们秦华天然气多次提醒市民:房屋交易前一定要将房屋的天然气使用情况确认清楚,且我们营业厅免费为市民提供该项服务,另外水电等使用情况也务必交接清楚,否则很容易出现纠纷。”
至于唐先生被限制买气,该工作人员说:“会保证业主的生活用气。但适当的限制用气是给业主压力,促使其尽快解决欠费问题。”
该工作人员建议和唐先生遇到相同问题市民,“首先要协商追缴,若解决不了再起诉。”
另外,该工作人员还提到,近日燃气公司已将连续3、4个月不交费的市民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逐步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此类纠纷发生。“我们还和各类房屋中介机构联合,加大对房屋买卖时水电气等问题交接流程的宣传,希望更多市民提前了解这些领域可能出现的纠纷,减少纠纷。”
律师说法:
这笔欠费到底该由谁出?怎么出?华商报记者采访了4名律师,他们给出了不同的看法。
1、现业主先补交再追偿
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主任梅春来律师认为,燃气公司没有责任,不管燃气由谁在使用,都是业主承担。现业主先补交这个款项,然后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追偿,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净价交易,那么燃气费仍是由后业主承担。
2、燃气公司应向原业主追索
“燃气公司对新业主限制购气的做法是欠妥的”,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说,燃气公司和业主间是一种供气合同关系,谁使用燃气谁来承担燃气费,除非新旧业主在房屋买卖时另有特别约定。也就是说,原业主应当承担其使用房屋期间产生的燃气费,新业主承担入住后的燃气费。燃气公司在换表时才发现欠费情形,应当向原业主追索,而不是限制新业主的购气,如无法联系原业主,可依据供气合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新业主唐先生在验房时检查了燃气表,尽到了初步的注意义务,这一点值得肯定。”李耀华律师提醒,为避免房屋买卖中因燃气、物业费欠费产生纠纷,作为购房的新业主,一是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燃气、物业等费用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二是交房时进行现场核实,进行拍照留证,双方可签字确认,避免产生后续纠纷。
3、 新业主应拿相关凭据再和燃气公司协商
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认为,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难免遇到水、电、气的交接,提醒市民一定不要在交接时留糊涂账,一定要分割清楚。
冯涛认为,文中案例牵涉两类法律关系,一是业主和燃气公司间的供用气合同关系,二是新、老业主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上述业主陈述,新老业主在房屋买卖中已完成了相关交接,对用气数额也已经确认,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是,欠费是谁产生的?是如何产生的? 如果正如业主所说,是老业主拖欠的,那应该由老业主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造成的欠费,有燃气公司设备仪器的原因,那燃气公司也要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时间过去那么久,诉讼时效也存超期的可能。
“但不管怎样,欠钱还钱,拖欠燃气公司的费用还是必须补。如果是老业主拖欠的就该向老业主去主张。而燃气公司通过限制新业主的购气的行为来达到追偿的结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冯涛说,“如果存在老业主比较难找等实际情况。建议新业主拿着购气、交费凭据和燃气公司进一步沟通,燃气公司也应该考虑其自身的过错,尽快与新业主协商解决,不要一限了之,影响新业主的正常用气。”
4、 燃气公司也负有较大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发生这种情况,燃气公司负有较大责任。
首先,气表作为燃气公司统计、收费、管理的重要依据,燃气公司负有监管、定时检查、维修、检测等义务,因为根据常识,如果燃气表没有气了,是无法正常使用的,而无论是老业主还是新业主,都可以正常用气,足以证明,燃气公司本身对于气表是疏于管理的,否则,不可能从2005年至2016年长达11余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发现气表存在问题。
其次,气表的使用年限是10年,而燃气公司并未按照使用年限更换,从而导致气表使用存在问题。
最后,燃气公司疏于维修、监管,对于一些常年气表使用情况不正常的燃气表,比如常年未用气,或者用气比较统计比较少的,应当定时上门维修检查,或者核实,而非放任不管,涉案就是因为气表存在问题,导致气表在余量使用完毕后无法断气,无法达到催促业主购买燃气之目的,从而引发隐患。
赵良善建议天然气公司加强监管、完善机制、增加技术革新和监测,确保气表正常工作,以避免这类情况出现。
法院这样判:
谁用的气谁交费
用气量以机械计数为基准数据
燃气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华商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2020年7月7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有一份“李某某与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情的主要经过与上述新闻类似:房屋空置3年后,朱某某在2016年出售了2007年—2013年间入住的房屋,卖房时天然气IC卡没有过户。原告李某某2016年12月12日购买朱某某的房屋,并于当年10月装修入住,但直到2019年4月17日才申请天然气IC卡用户变更。更换气表时,得知旧表共计使用47974立方米气,总购气量38100立方米,已用超9864立方米,但旧表电子计数部分仍显示剩余天然气量2744立方米,并被告知需要补交气款。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燃气表机械计数与智能计数产生误差的情况下,如何计量燃气使用量;原告是否应当补交已经实际使用的天然气费用。
法院根据相关公司出具的《燃气表质量鉴定报告》认为:涉案燃气表在拆除前除在高流量点时的运行误差不符合标准要求,所显示数据小于实际用气量外,其余均符合国家规定。另据《燃气服务导则》第6.2.4(c)规定: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因此天然气的使用量应以涉案燃气表的机械读数为准。
对于李某某认为的燃气公司未在燃气表使用满10年更换,且年检中未发现问题,管理存在疏漏,因此用超的燃气应由被告负担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燃气表安装使用虽超过十年,但截至拆除前此基表运行正常,能够正常使用,且除上述误差外,其他均符合相关规定,原告应当支付多使用气量的费用。
此外,法院认为燃气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责任,垫付鉴定费用。
购房时不查清房屋天然气欠费 存在明显过错
燃气公司以房屋欠费为由 停止供气 不签供气协议合法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也有一份关于“西安市民刘某与西安市秦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情经过也大致相同:2016年,原告刘某通过中介购买了牛某某的一套房屋,并于2016年12月20日办理过户登记,但刘某入住15天后,燃气公司以欠天然气费24409.44元为由断供,必须结清费用才可供气。
刘某称,该房屋的第一购房人岳某某自2003年7月7日购气60方后,再未购买天然气。2008年12月12日,该房屋过户牛某某后,天然气、水、电、网络等设施一直未过户,牛某某从未购买过天然气费。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燃气公司停止拒绝供应天然气的违法行为,立即与原告签订天然气供应合同并向原告提供供气服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购买房屋时,刘某未查明该房屋存在拖欠天然气费用的情况,自身明显存在过错。刘某虽有权利要求燃气公司与其签订《天然气供应合同》,但燃气公司以该房屋拖欠天然气费为由,停止供气、拒绝与刘某缔约的行为,合理合法。
最终,法院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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