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保修期:是按出厂日算还是售出日算?
案例简介
2018年3月21日,李先生向临海市消保委求助:2015年7月8日,李先生在临海某超市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液晶电视机,价格:2500元,电视机的液晶屏突然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李先生向商家反映了情况,因购机时间较久,电视机的保修卡已不慎丢失,只能向商家提供了购货发票,商家认为无法提供有效三包凭证,根据该品牌全国售后总部内部的统一规定,三包期限只能从所出售电视机的生产日期后延90日起算。
李先生购买的电视机生产日期是2014年9月,按照该规定计算,这台电视机的液晶屏三包有效期限到2017年12月,维修费用八九百元将由李先生自己承担。李先生多次致电该品牌售后总部,故拒绝。
处理结果
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在第一时间安排调解工作。工作人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自商品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临海市消保委召集投诉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经过工作人员耐心做被诉方的思想工作,该品牌售后总部认识到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主动承认错误,并为李先生免费维修液晶屏。
案例点评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三包有效期应当自商品交付之日起计算。该案中李先生的购货发票证明其购买电视机的日期为2015年7月8日,按照国家“三包”规定,该电视机的三包期限是到2018年7月8日的。本案中,消费者李先生提出的免费维修液晶屏是属于家电三包有效期内的,其诉求合法正当,作为商家理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应按照其内部规定作为商品的三包规定期限。
消保委提醒
在购买电器类等耐用消费品时,请一定要到正规有信誉的大型商场购买,购买后向商家索要发票、保修卡等凭证,并妥善保管,如发生消费纠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投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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