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牌电饭锅,在八十年代是家喻户晓的品牌,承载着现今很多家庭的旧时美好回忆。当时的家庭,能够拥有一个“三角”牌电饭锅,那是可自豪了的事儿!近期,龙岩中院宣判了一批假“三角”牌电饭锅商标侵权案,此“三角”与彼“三角”,孰真孰假?法官来教你辨一辨、认一认!
龙岩、上杭等地20多家商户同时被诉!
2019年11月,新罗、上杭等地20家超市、商店因销售印有“
”的“三角”牌电饭锅同时被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查,涉案电饭锅控制面板上印有“
”,图形下方印有“湛江三角 家喻户晓”字样,图形及文字均呈银灰色,锅身未印制生产商信息,锅底贴有合格证,其上仅载明产品名称及出厂日期(或空白)”。作为“三角牌” “
” “TRIANGLE”(上中下排列)和商标“三角牌”中文商标的持有人,广州轻出集团认为前述商家未经授权许可,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对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对品牌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商家们集体蒙圈:正常渠道进货,何来侵权之说?
商家们百思不得其解,他们认为其超市销售的“三角”牌电饭锅均系向广东湛江三角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红三角公司、红利来公司、廉江市诺华电器厂等不同供货商正常渠道购得,具有合法来源,怎么就构成侵权呢?且控制面板上印制的图形是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的商标,该图形在构图、形状、含义上均与轻出集团公司涉案商标标识有显著区别,不构成侵权产品。
敲黑板,
划重点:超市销售假电饭锅构成侵权!
法官审理认为:判断二者是否构成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轻出集团公司商标的主要识别元素为“三角牌”三个中文文字,涉案电饭锅控制面板上标注的“湛江三角 家喻户晓”属广告语,与其上方印制的具备三角元素的“
”图形结合,传递给消费者的信息是涉案电饭锅为三角牌电饭锅,消费者完全有可能误认为其来源于轻出集团公司或者其来源与轻出集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此类攀附知名品牌商标行为在目前商品市场中频发,其一方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也迷惑了广大销售者,必须予以惩罚。因此,涉案电饭锅控制面板上印制的“湛江三角 家喻户晓”等商品信息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前述20家商家销售涉案假“三角”牌电饭锅的行为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销售该涉案产品,并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以该系列商标侵权案为例,作为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也应提高防范意识,如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查看物品性状及质量、查看是否“三无产品”(有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商信息)、查看商品防伪标签(扫描二维码、网站查询、短信查询、电话查询,也可参看官方网站防伪方式,防止防伪标签造假)等方式辨别商品真伪。一旦买到假货,可向销售者要求退货或起诉要求赔偿,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真正的生产商举报,由其进行打假维权。
作为销售者,其对所销售的商品应进行必要审查,尤其对于知名商标商品,其谨慎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商标。对于标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要求商品提供者出具商标注册证;如其非商标权利人,需要求其出具商标权利人生产该商品或授权其生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应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购进商品时要签订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具正式发票、出库单等,以证明商品合法来源。
来源:龙岩中院
编辑: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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