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济南市民李先生反映,他前两天,带着孩子在喜家德水饺店就餐,其间,孩子竟从水饺里吃出一块塑料袋!
(李先生提供的照片)
从照片中可以看出,有一块疑似塑料袋的长条状东西,出现在了水饺里。
事情发生在上周日,当时李先生带着孩子来店里吃饭,吃饭过程中,孩子说,“爸爸,你看这是什么……”
李先生仔细看了一下,水饺里明显是一块塑料袋样的异物,李先生便找店员询问。
店方与李先生聊天记录
水饺店店长表示,可赔偿李先生五袋水饺,但李先生并不同意。李先生认为水饺经过高温水煮,里面的塑料袋可能释放有害物质,孩子吃了,可能对身体产生一定影响。
所以李先生要求店家,去做一个检测,证明即使经过高温水煮,塑料袋不会释放任何有害物质。
店家菜单
店家承认,出现这种情况确实是他们的工作失误。但表示,这个塑料袋其实是包裹水饺的保鲜膜,是食品级保鲜膜,并不会有任何危害。
经协调,店长同意了李先生的要求,将高温加热后的保鲜膜送去做检测,检测报告出来后,将第一时间告知李先生。
喜家德水饺山东区域总经理张国芳告诉记者,关于此事,确实是店里的责任,在食品安全管控方面出了纰漏。“按照我们的要求,所有的水饺馅料在储存的时候,必须要封上保鲜膜后冷藏,下次使用时用剪刀减掉保鲜膜。可能是员工在操作过程中用手直接撕掉了保鲜膜,冷藏后保鲜膜很容易粘在馅料上面,直接撕掉保鲜膜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张国芳表示,事发后,该店店长一直在和顾客保持沟通,希望能让顾客满意处理结果,目前双方还在协商当中。张国芳表示,喜家德历来注重食品安全,在未来将加强员工培训,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执行,以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喜家德方面一直强调的顾客吃出的保鲜膜属于食品级保鲜膜,不会对人体造成什么危害。但是,保鲜膜虽然是食品级,但毕竟不是食品,作为餐饮企业,不能以此为来推脱。食品安全无小事,希望企业能以此为戒,加强内部管理,不要因小失大。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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