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买的电冰箱没几天就坏了,找商家赔付的时候,他们说我得证明自己没有使用不当,我怎么证明啊?
小王
小王到底要不要证明自己没有使用不当?
商家应不应该赔偿?
跟着大司兄涨知识!
2015年7月10日,小王在开心商场买了一台3000多元的品牌电冰箱,想着是大品牌,保险!可是没料到才用几天就发现电冰箱不制冷,放在冰箱里的食品全腐烂变质了,于是小王气得跑去找商家。
商家
我可以派技术人员上门维修,但是这个维修费用你得自理。
我这才用几天啊!你这电冰箱不制冷是属于产品有瑕疵,是商品质量问题,我要退货!
这电冰箱不制冷可能是你使用不当造成的,如果你认为是质量问题,那你得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否则我们不可能给你退换的!
无奈之下,小王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最终经调解,开心商场为消费者小王更换同规格、同型号新冰箱一台,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小王在正常通电状态下,使用电冰箱几天,即出现不制冷现象,说明该冰箱不符合质量要求。商场认为其销售电冰箱无质量问题,是小王使用操作不当造成冰箱不制冷。该商场应当举证该冰箱本身符合质量要求、冰箱不制冷并不是因冰箱自身质量问题,或者证明冰箱不制冷是由于小王自身使用不当或其他外部环境因素所造成等,完成自身举证责任。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大司兄提醒
当消费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 法治合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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