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三包说明
1. “三包”规定的法律渊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这里的“国家规定”指《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施行)、《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施行)、《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部门规章中对“三包”具体的规定。
“三包”,即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这三项主要责任和义务。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修理、退货条件、换货条件等,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发票等要求商家修理。
上述国家规定中,除了明确三包的具体操作以外,主要是说明纳入三包范围的商品(及部件)、三包有效期。
2. 地方也有三包规定出台
例如《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等。这些地方规定适用于当地从事生产、销售的商家。
3. 纳入三包规定的商品不断增多
例如,2012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小汽车也纳入三包范围。
02 “三包”规定的法律效果
1. 三包规定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义务的底线,不能低于该标准
因此,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中,即使明文约定不按三包规定处理或低于三包规定的义务,也是无效的。而且,经营者还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等)。
当然,双方约定比三包规定更高的对经营者的要求是可以的。
2. 三包是经营者(卖方)对消费者(买方)的义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3条规定: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3. 样品、赠品、特价品受三包规定约束,只有二手商品不受三包规定约束。
4. 企业购买、非生活消费购买,一般不受三包规定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而三包规定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因此,同样是买车、买电脑,个人购买则为消费,企业购买则不是生活消费,后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三包规定约束。
当然,非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按三包规定处理,也是有效的。虽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仍然受到《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约束。因此,并不是说非生活消费购买就可以不用保证产品质量。
03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包商品目录
1.《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涉及18种商品
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涉及家用视听商品:家用视盘机(VCD、超级VCD、DVD等)、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音箱)。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涉及平板电视机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
4.《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涉及微型计算机商品。
5.《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涉及家用汽车产品。
6.《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涉及农业机械产品。
7.《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涉及手机、电池、充电器等。
8.《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涉及固定电话机。
关于“三包”,还应注意: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中,有一些可能遭受处罚的格式条款,比如: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此种条款因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在实务中可能遭受处罚。(更多规定详情,可查看51号令第9条第3项、73号令第12条第1项、《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
http://mp.weixin.qq.com/s/AVqc57XUk7sXEgIbrA-G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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