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明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售价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费用。
一起来看看《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注意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使用(统称专业经营单位)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规定,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9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元征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征收。
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不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的建设项目(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和空气能等),其所缴纳的供热专项配套费专项用于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设备建设。
本办法施行后,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相关配套费用(临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费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征收、变相征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取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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