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人员指:
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