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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归档整理规范

会计档案归档整理规范

更新时间:2023-06-27 05:46:33

会计档案归档整理规范

1、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3、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4、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6、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7、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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