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内容如下:
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包括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各区保护管理范围、边界、面积没有改变。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
新增了核心区边界线为湖滨生态红线,缓冲区边界线为湖泊生态黄线的内容。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12项,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10项,绿色发展区禁止14项,合计禁止36项。例如,生态缓冲区增加两项禁止性行为:禁止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
针对洱海湖区和流域范围内经常出现的违法放生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洱海湖区和流域范围内屡禁不止的偷捞滥捕行为,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条例根据基层干部和洱海沿湖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原住居民逐步迁出问题,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的内容。
以上是部分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内容,全部内容建议查询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官网或咨询相关人员。
新洱海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大理新洱海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禁止污染、乱排污水和垃圾,严格限制涉水项目建设,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同时,条例规定了新洱海的开发利用方式和范围,保护特定植物和动物种群,加强监管和管理力度,促进生态旅游和可持续发展。
条例还明确了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处罚机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护新洱海的工作,确保海域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