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如下:
一、“寄件人姓名”的填写:
此处的寄件人应当为实际经手寄送该邮件的自然人;
寄件人在此处填写的姓名必须与其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完全一致;
如果明确约定了联系人或寄件人的,此处应当填写约定的人员;
如果没有约定联系人或寄件人的,此处应当填写合同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或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为非自然人);
如果案件代理律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寄送法律文件的,此处应当填写具体经办该案的代理律师;
寄件人的姓名应当填写准确、完整;
严禁将不相关的人员作为寄件人,并将其信息填写在此处。
二、寄件人“电话”的填写:
此处填写的电话号码,必须是寄件人正有效使用且随时能够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优先、也可以是常用座机电话号码等),以便于收件人或邮递人员及时与寄件人保持联系;
如果寄件人与收件人指定了寄件人的联系电话,此处应当填写指定的联系电话,但应当保证该联系电话满足3.2.1条款的要求。
三、寄件人所属“单位名称”的填写:
此处填写的内容应当为寄件人所在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此处的单位名称必须与邮件内容的发件人保持完全一致;
寄件人所属的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完全一致;
四、寄件人“地址”的填写:
寄件人的地址应当为寄件人所属单位的有效联系地址;
寄件人地址应当明确、详细,以便于邮寄人员或收件人与寄件人及时取得联系;
如果在异地邮寄邮件,原则上应当填写寄件人所在单位的营业地,而不是实际邮件寄出的临时地。
五、邮寄类型的选择
依据实际邮寄物品的类别,确认所邮寄的是属于信函、文件资料,还是物品,并在确认的选项前打勾。
六、“内容品名”的填写
“内容品名”的填写必须做到简单且内容完整,让收件人仅看填写的“内容品名”就能清晰地知道邮寄的具体内容,并知悉寄件人寄送该文件资料的目的。
“内容品名”应当对邮寄内容能够准确描写,不能产生歧义。如果确实无法消除描述歧义的,应当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邮寄。
如果邮寄的内容是要求收件人或所在单位支付金钱信函的,则应当注明:
(1)债权人名称;
(2)该金钱给付义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并注明合同编号或债权凭证编号);
(3)支付金额;
(4)支付期限。
如果寄件人要求收件人从事一定行为的,应当注明:
(1)债权人名称;
(2)要求从事行为的具体内容;
(3)从事具体行为的期限。
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注明该合同的签订日期及合同编号,使该合同被特定化。
寄送给法院的法律文件,应当注明:
(1)案号;
(2)法律文件的提交方;
(3)案由;
(4)法律文件名称及份数。
七、 保价
对于比较重要的物品或信件,可以进行保价。保价后应当向邮寄人员索要发票及凭证,并进行保管。
八、“交寄人签名”的填写
应当由寄件人在“交寄人签名”处签名;
交寄人的签名应当清晰,容易被辨识。
九、“收件人姓名”的填写
收件人为收件单位有权收取该邮件的自然人;
如果合同明确指定了收件人的联系人,此处应当填写指定的收件人;
如果没有指定联系人或收件人的,此处应当填写合同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或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为非自然人);
如果无法确定收件人的准备信息,必须在邮寄前向权威机关进行查询(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代表人、负责人等);
如情况紧急,不能查实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可以注明收件人为“负责人收”;
如果是案件代理律师寄送给法院或仲裁机关的法律文件,收件人应当为该案件的经办法官;
收件人的姓名应当填写准确、完整;
严禁将不相关的人员作为收件人填写在此处。
十、收件人的“电话”填写
如果指定了收件人联系电话的,此处填写指定的收件人联系电话;
如果没有指定收件人联系电话的,应当为收件人或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有效联系电话,或通过法定途径查询到的其他联系电话;
如果收件人是案件经办法官的,应当注明该法官所在办公室的联系电话,或其书记员所在办公室的联系电话(原则上在该处不得填写经办法官或其书记员的私人联系电话)。
十一、收件人所在“单位名称”的填写
应当为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定名称的全称;
此处的单位名称必须与邮件内容的收件人保持完全一致;
必须与收件单位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完全一致;
如果收件人是法官的,“单位名称”为该法官所在法院的具体庭室。
十二、收件人所在单位的“地址”
如果指定了收件人地址的,应当填写指定的地址,如果指定的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经确认变更后的地址;
如果没有指定收件人地址的,应当先行确认收件人或收件人所在单位的法定地址,并将该法定地址作为收件人收件地址。
十三、其他
1、如果向案件经办法官寄送法律文件的,在邮件寄出后,应当提前提醒收件人注意查收。
2、如果邮件因拒收或无法妥投被退回的,应当先确认面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本指引,如果均符合应当将退回的邮件作为证据进行保存。
3、如果涉及诉讼时效、上诉期限等重大事项的法律文件,应当采取直接送达及多种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以避免送达不到的风险。
4、邮件寄出后,在确认邮件妥投后,应当收集妥投的证据,并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