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国有企业属中央政府所有,因为这些国有企业原本就是由中央政府投资,且一直归中央政府所有和经营,无论企业资产增值多少,都应归国家所有
二类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划给地方政府,但因为地方政府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财政由中央政府统收统支,现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财政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原来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现在下放到地方政府,给地方政府带来实际经济利益,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果这类企业是亏损企业,则可另当别论),地方政府不能无偿占有这类国有企业,应对这类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按照重估的资产价值转让给地方政府或收归中央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