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当地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
申请包括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村卫生室的,必须要有书面申请书,并有当地村委及卫生院、医院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在职人员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
3、申请人资质证明(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有户口所有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申请开设中医坐堂诊所的药店,还需要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批准书》后,申请办理机构执业登记。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有效期内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房屋租用合同、屋主房产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及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7、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8、主要医疗设备清单;门诊部以下的,还应提交药品清单;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装订成册;
10、《医疗机构分类代码证》(到区卫计局财务室申请办理);
11、合伙设置的还应提交合同书。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和现场查看、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相关业务考核,经审核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
个体诊所申请需要到医疗机构审批部门进行申请。
1、本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明到医疗机构审批部门进行申请。
2、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
①个体诊所申请的符合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要求的,予以受理。
②个体诊所申请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需要报省、市级审批部门审批的,下级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上级行政机关。
扩展资料
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在受理个体诊所申请后及时办理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办理时限原则上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公示、现场审查、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医疗机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