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国务院2007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国务院2007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