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6 本条规定了总线上设置短路隔离器的要求,规定每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现场部件的数量不应超过32 点,是考虑一旦某个现场部件出现故障,短路隔离器在对故障部件进行隔离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响。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整体运行稳定性的基本技术要求,短路隔离器是最大限度地保证系统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影响的关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