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最新的田径规则的第125条“裁判长”,田径裁判长的职责如下:
1、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包括热身场地,检录处和赛后控制中心,直至颁奖仪式)以及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未做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2、涉及纪律问题时,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应从第一检录处热身场地到比赛场地。
在所有其他情况中,相关项目的裁判长应有权对参加该项比赛或在比赛中的运动员进行判罚。
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但是可以根据规则,基于自己的观察采取任何行动和作出决定。
3、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与(电子)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
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单应立即由相关裁判长签名后交给竞赛秘书。
4、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正当的行为,裁判长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
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
裁判长做出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应并传达告知给竞赛秘书和其它裁判长。
5、只要情况允许,裁判长可以根据任何可获得的证据,重新做出决定(在比赛现场或出现口头抗议时)。
通常,这些重新做出的决定应在相关项目的颁奖仪式之前,或者在仲裁组作出有可操作性的决定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