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灾害四级响应,比较具体的描述如下,
启动条件,某一个或几个相邻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响应措施,省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指导灾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和救助应急物资调集工作。
1、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响应是指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