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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取暖费补贴标准和报销比例(吉林省企业取暖费补助发放标准)

吉林省取暖费补贴标准和报销比例(吉林省企业取暖费补助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24-09-06 13:55:22

吉林省取暖费补贴标准和报销比例

补贴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采暖费补贴对象:在吉林市城区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等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补贴资金来源: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职工月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采暖面积控制标准(平方米)×75%÷12(月)。

离休人员按采暖面积控制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85%补贴,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采暖面积控制标准另行通知。

企业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采暖面积控制标准,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补贴发放方式: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改制破产前退休、改制破产后无归属且在社保公司领取养老金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相关部门审核、社保公司发放。

未住供热房屋原享受35元/年采暖费补贴的,实行“明补”后,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采暖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原单位解决。

困难户、低保户中享受采暖费减免的:仍按《关于减免生活困难家庭供热费的通知》(吉市供热联字[2002]1号)规定给予减免。采暖费补贴和供热费减免不兼得。

补贴政策的其他规定: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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