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创始人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亨利四世赞其为“荷兰的奇迹”。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
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
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