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3、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3、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