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是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迅速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以最高领导为组长、以下属各领导为小组、以精干成员组成的组员。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周密部署各项应对措施,设立工作小组,全面、高效、有序地落实各项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