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文明特征是:资本主义性质民主法治,三权分立与制衡,人权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权就有制约等宪政纲领下的法律体系。
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为原则的民商法体系,无法律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罪罚相应等为原则的刑罚体系,错综复杂的经济法和行政法体系。
较丰富的社会保障法体系,和需要完善的资源与环保法体系。
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
1.理性思维。西方法律的思维是形式理性主义的思维,其要求为,所有的法律决定必须是抽象法律命题之适用于具体的事实情况;所有的事实情况,必然能够通过法律逻辑而从抽象的法律原则做出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科学,有着严格的证成、推论公式。
2.重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西方法律,尤其是英美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源于人们共通性的认识: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3.法为最高权威。法的最高权威在西方社会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着漫长的发展历程和独特的历史缘由。总体而言,法的最高权威具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宗教信仰传统。在所有的社会控制手段中,信仰是最为重要的手段。而西方法正是在宗教的深刻影响下不断发展的,许多法律来源于宗教教规,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的国王也必须得到宗教领袖的认可,其统治才具有合法性。人们对法的态度不是畏惧,而是归属和依赖。第二,私法文化传统。早期商业文明的高度发展使西方社会很早就进入了公民社会,在这种形态的社会中,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是法律的主体。契约精神是西方人的主流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