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如下:
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1、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60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及所属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
2、市(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
3、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2平方米控制。
4、各企业所属子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在不超过上一级企业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子企业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