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对象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可凭正规的医疗票据申请医疗补助,经镇、场民政部门核 实后给予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二)医疗补助金额按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 60%给予补助,但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0 元,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申请医疗补助及审批程序
(一)个人持有效的医疗票据向所在镇、场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如实填写《文昌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镇、场民政部门根据个人提出的申请认真进行核实,提出拟办意见,并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优抚和退伍安置室按规定对各镇、场上报的医疗补助申请进行补助标准的核定;
(四)市民政局每月 20 日左右召开会议,对全市各镇、场民 政部门上报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进行讨论审批。
本规定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