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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焚烧炉排放标准(辽宁排放达标焚烧炉常见问题)

十大焚烧炉排放标准(辽宁排放达标焚烧炉常见问题)

更新时间:2024-08-05 18:38:40

十大焚烧炉排放标准

氮氧化物(NOx):2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SO2):50毫克/立方米;氯化氢(HCl):10毫克/立方米;氟化物(HF):1毫克/立方米;苯并芘(BaP):0.1毫克/立方米。

排放标准是: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燃煤和燃油每立方米不得高于30毫克;

2、每立方米二氧化硫燃煤不得高于200毫克;

3、每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燃煤和燃油不高于200毫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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