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职责。
第三、实行施工总承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并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应有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第四、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教育,并将培训资料存人内业档案中。
第六、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
第七、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扑救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单位做好防火工作。
第九、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全要求。
第十、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指定专人经常查、维护、保养、定期更新,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十一、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第十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平面图、施工方案均应符合消防安全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材料仓 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
3.施工现场夜间应设置照明设施,保持车辆畅通,有人值班巡逻。
4.不得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