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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防范标准(公共场所个人安全防护知识)

公共场所安全防范标准(公共场所个人安全防护知识)

更新时间:2024-08-05 10:00:46

公共场所安全防范标准

  1、举行集会、游行等,承办者必须提前一天把召集人、参加人数、集会游行时间、内容、安全措施等报学院后勤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报告会、研讨会等大型社团活动,必须隔天报学院后勤保卫处备案。

  3、大型的文体活动,由院领导批准,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由本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文娱活动必须健康,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准搞淫乱等违法活动。

  4、各类通知、海报,必须统一张贴在海报栏内。

  5、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影响他人。

  6、相关车辆听从保卫部门指挥,停放在指定区域。

  三、组织者必须指派安全负责人,有足够的保卫力量确保安全。

  四、未经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批准,未到后勤保卫处备案的,学院后勤保卫处有权终止举办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办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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