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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公共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公共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8-05 16:04:45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一、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修复,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凡需在小区内接引各类管线、挖掘道路的,应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三、严禁在道路上及人行道搅拌沙浆、堆放建筑装修材料。

四、不得把杂物丢入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五、不要践踏绿地,并尽量避免挪动或踩踏各种管道检查井盖。

六、严禁擅自开启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井总闸,如因装修及维修等需打开的,应事先征地管理处同意,由管理处派人开关闸门或井盖。

七、任何人不准随意使用、拆动小区内消防系统的所有设施、设备。

八、违反本规定者,管理处有权依法责令修复,要求赔偿损失、罚款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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