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
1. 在上海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3. 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 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支持“3+6”重点产业体系。
(二)专项条件
1. 专业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以上,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市前三位或全国前十位;近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
2. 精细化。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 特色化。近2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或获得区级(含)以上质量奖、质量标杆企业等。
4. 新颖化。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特征,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累计超过2000万元。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企业,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 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 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
3. 近三年有偷税、漏税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