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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七条全文(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全文)

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七条全文(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全文)

更新时间:2024-08-12 02:37:05

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七条全文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我国目前专用车道主要是公交专用车道、奥运专用通道。

行人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行人相对于机动车享有优先通行权;即使行人已经违章,车辆仍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或是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机动车应当避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车辆应当避让弱势群体之一的盲人。

法律规定了两方面的保护:一是其出行应当使用盲杖或采取其他导忙手段;二是规定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时,车辆应当避让,而不管盲人是否按照交通信号行走。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的使用】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条文注释

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规定的车辆是指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的车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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