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 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五条 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 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八条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第九条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以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2次以上市级奖励,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十条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在本市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20学时以上,承担省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2项以上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篇(部)以上。
第十二条 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三条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