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户籍或居住证在报考所在地的居民。
3.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专科学历层次为应届生)的学生,应在就读学校所在地考区内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