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申请需要到医疗机构审批部门进行申请。
1、本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明到医疗机构审批部门进行申请。
2、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
①个体诊所申请的符合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要求的,予以受理。
②个体诊所申请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需要报省、市级审批部门审批的,下级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上级行政机关。
开诊所要以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开诊所流程如下:
1、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4、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5、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