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特制的条款就是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辨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辨条款的含义是,保险人在寿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段期间,不得对被保险人任何不实告知或隐瞒的事实提出抗辩,而主张解除契约,虽足以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具体事实,保险人仍不能免除契约约定的赔付责任。
不可抗辨条款的设立,是对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保证或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人寿保险合同之所以有这样的特殊条款,是因为此类合同为长期性合同,在合同签订若干年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如保险人可以因为某些理由而终止合同,那人寿保险合同将变得毫无意义。
况且如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让受益人为其生前之误告、隐瞒或欺诈而负责任,不仅举证困难而且有违人道。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不可抗辩条款的设定在法理上是有依据的。修订后将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第16条第3款、6款,已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