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6个指标,满分100分,企业得分达到60分以上即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
优质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此外,有效期内若相关企业发生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未按要求报告;或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将取消公告或认定。
申请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一)申报企业应在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有效期内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