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对西南地区的管理实行改土归流,对蒙古、东北、西北边疆地区的统治和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设军事行政机构管辖
清朝对这些地方的统治、管理与一般行省不同,不设督抚,都实行军府制,由将军率八旗驻防。
东北是清朝龙兴之地,而沙俄在顺治、康熙朝就曾把侵赂的触角伸到黑龙江流域,清朝统治者对这里十分重视,在这里实行军府制,分设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兼军政和民政两个方面。多处筑城,设立总管和副都统,驻有重兵4万,而内地各省驻防仅16000人。
内外蒙古实行盟旗制度。这种制度首先在内蒙古实行,后来推行到外蒙古、新疆、青海等蒙古族居住地区。旗制有似八旗制度,是政权组织又是军事组织和社会组织。盟由数旗组成。每旗由清廷从本旗王公、台吉或塔布囊内任命旗长一人掌管旗务、再加上协理台吉2—3人协办旗务。此外还设管旗章京一人统管一旗之事,副章京一至二人分管一旗之事。内外蒙古同时也实行军府制。内蒙古设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绥远城将军,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将军和科布多参赞大臣。绥远、张家口驻兵2万多,畿辅、热河及陵寝围场驻兵1.7万。
西北地区的新疆行政因民族杂居,故行政制度不一,乌鲁木齐、巴里冲等地实行郡县制,蒙古族住的地方实行盟旗制,天山南路实行伯克制。整个西北地区也实行军府制,设伊犁将军,西北驻防八旗兵18000人。
清朝从皇太极时起就设有管理蒙古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蒙古衙门,祟德三年改名为理藩院。顺治朝后此院仍然存在,职能扩大到回部和诸藩部。“制爵禄,定朝会,正刑罚,控驭抚绥,以固邦翰。”
二、利用宗教,实行政教合一
蒙古盛行喇嘛教,统治者利用该教进行统治,实行政教合一。清朝政府本着“修其教不易其俗”的原则,顺应他们的习俗,在蒙古地区大建寺庙,免除喇嘛的赋税差役,给活佛和上层喇嘛封号、特权,封赐4大喇嘛教首领,分别主持卫藏、漠南和漠北的宗教事务。
三、设置军事哨所
东北、蒙古、新疆沿国境线内设置卡伦哨所,派遣官兵瞭望、戍守。分三类:“常设卡伦”,士兵长驻,“移设卡伦”和“添设卡伦”则根据季节的冷暖移动,“添设卡伦”,暖则设,冷则撤。
四、设立驿站
清政府在东北、西北和西藏地区都建立了驿站,传递文书,为尽快了解边疆情况,及时向这些地区传达上谕提供了方便。此外释站也可以供运输军饷、武器的人员、车马休息、住宿,保证平叛的需要。
五、恩威并用
所谓恩威并用就是镇压少数目族的割据和反叛,而以恩德拉拢其上层。平定噶尔丹的叛乱,平定策妄阿拉布坦叛乱,平定西藏珠尔墨特叛乱等为施威;结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封爵,给予丰厚俸禄,娶蒙古贵族女儿为妃子,让他们到北京或避暑山庄觐见皇帝都是施恩笼络。
清政府通过以上这些措施有效巩固了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因为管理成本太高,所以不直接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