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类:一是常规的,确定法定婚龄,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结婚;一是临时的,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定,这种法规就一朝而言偶见,但纵观古代史可以发现它们的共性: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
春秋时越王勾践宣布;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把男20岁、女17定为最高出嫁年龄。
汉代曾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
税,强迫百姓早婚。年轻的父母还不懂得如何养育儿女,造成婴儿死亡率偏高。
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配人。北齐甚至把杂户中的子女十四岁以上、二十岁以下的未婚嫁者全部征集服役。北周时,结婚年龄进一步下降,男十五、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
北周时,结婚年龄进一步下降,男十五、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万恶的旧社会。
唐朝初年休养生息,婚嫁规定放宽,规定男二十娶,女十五嫁。唐中叶时期降低为男十五以上,女十三以上皆听婚嫁,否则政府干预。从此以后,到宋朝、明朝,清朝,法定的婚龄都是男十六、女十四左右。照这么算的话,男四十多一点,女三十多一点就做爷爷奶奶,哇六十多就四世同堂。努力点活到一百就是六世同堂。
越王勾践的法令出现在春秋五霸争雄、吴越战争以越国惨败而结束的时候。汉惠帝、晋武帝、唐太宗则在大规模的长期战争之后,即都是长期战争或刚刚结束的时候,战祸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锐减。加上古代的医疗水平低造成新生婴儿存活率也 不高。
早婚不利于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生育,同时还代表着重大社会问题的出现。
民国时期l,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禁止结婚。